首页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