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口贴息资金;

挪用或截留侵占进口贴息资金;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