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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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