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核与下达 第十二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进口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