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审核与下达 第十二条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审核与下达 第十二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进口贴息资金。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