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地方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由财政部、商务部每年发布通知确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