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

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进口贴息资金;

3年内不受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提出的申请;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