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体育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第四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五条 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六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七条 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八条 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审核部门为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第二十条 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应当先报申请单位所属的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第二十一条 军事五项的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的审核部门为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

第四章 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第五章 证书

第二十五条 审批单位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等级证书应当载明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信息,盖审批单位钢印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等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方法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或审批单位文件公布的为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条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及总局授权的其他单位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总局对全国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其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或等级标准等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举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 第三十五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应当加强对其主办的全国性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因其主办比赛的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审批问题的,总局… 第三十七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和有关体育院校应当加强对其主办比赛的组织和管理。因其主办比赛的竞赛规程规… 第三十八条 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项目等级标准每4年集中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修订部分项目等级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运动员,也不适用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运动员。 第四十三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由总局制定,与本办法同时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13日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9〕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2.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 3. 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