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