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审核部门为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第二十条 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应当先报申请单位所属的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第二十一条 军事五项的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的审核部门为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