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九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