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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七条 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八条 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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