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项目等级标准每4年集中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修订部分项目等级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运动员,也不适用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运动员。 第四十三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由总局制定,与本办法同时发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13日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9〕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2.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 3. 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