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证书 第二十五条 审批单位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等级证书应当载明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信息,盖审批单位钢印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等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方法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或审批单位文件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