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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第四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五条 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六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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