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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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