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促进电网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调整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输配电价过程中,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 第三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是指政府核定的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电网投资、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为基础。未…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价格成本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监审报表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单独核算输配电业务成本和收入,并定期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电网企…

第二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折旧费,是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运行维护费,是电网企业维持电网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第十一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按照500千伏及以上、220千伏(330千伏)、110千伏(66千伏)、35千伏、1~10千伏(20千伏)、不满1千伏分电压等级核定。

第三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 折旧费。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原值及本办法规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 第十三条 可计提折旧的输配电固定资产指政府核定的经履行必要审批手续建设的符合规划的输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资产,不包括从电网企业分离出来的辅助性… 第十四条 下列输配电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第十五条 输配电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2015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定价折旧率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中值确定,其他电网企业参照执行;2… 第十六条 材料费、修理费。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费率核定,但不得超过最末一年核定金额。本监审期间核定的新增材料费、修理费两项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监审期间核定的… 第十七条 人工费。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电网企业工资总额(含津补贴)参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非国家电网公司、南… 第十八条 其他运营费用。 第十九条 核定单位输配电定价成本所对应的电量,省级电网按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省级电网公司销售电量核定,区域电网按监审期间区域电网线路资产最末一年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核定,专项工程… 第二十条 输配电线损率。按照电网企业监审期间实际损耗平均水平确定,省级电网分电压等级予以明确,专项输电服务分工程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贷款利率按照集团合并口径平均融资利率核定。

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成本监审要求,区分省级电网、区域电网、专项工程,分电压等级、用户类别单独核算并合理归集输配电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及收入等数据。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会公允水平确定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项目价格;书面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内部关联方交易事项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业各类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电网企业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 第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每年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成本变化有关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按照经营期法定价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核价参数审核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等其他电网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同时废…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省级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分电压等级和各类用户输配电价。 第五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归集,并于每年5…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 准许成本的计算。 第九条 准许收益的计算。 第十条 税金是指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第十一条 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是指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向所有使用共用网络的用户回收的准许收入。应扣除以下项目: 第十二条 已经明确为区域电网输电服务的省级电网输电资产,应当纳入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区域用户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对按照功能定位明确界定为单个或少数省内自用电源点服务的发电接网工程制定单独的发电接入价,相关成本费用不纳入省级电网输…

第三章 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为: 第十五条 依据不同电压等级和用户的用电特性和成本结构,分别制定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 第十六条 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为: 第十七条 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输电价格,按照与省内用户公平承担相应电压等级准许收入的原则确定,不承担送出省省内用户间交叉补贴的责任。 第十八条 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应以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用户负荷特性等因素统筹核定。根据各省具体情况,逐步缩减不同地区、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类型… 第十九条 两部制电价的容(需)量电价与电量电价,原则上参考准许成本中折旧费与运行维护费的比例核定。电网企业服务于新能源就近消纳等新型主体时,可实行单一容量制电价,并加强全… 第二十条 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率参考成本监审核定的上一监管周期实际综合线损率平均值核定,最高不得超过上一监管周期核定线损率。 第二十一条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合理测算政策性交叉补贴规模,完善政策性交叉补贴的范围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由于区域和省级电网功能划分、送省外用户承担相应电压等级准许收入、发电接网工程接入成本单独核价等原因,导致测算的省级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与上一监管周期变动较大的…

第四章 输配电价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对一个监管周期内因新增投资、电量增长、电量结构变化等引起电网企业实际收入的变化,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年度统计,在下一监管周期统筹… 第二十四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电网企业可以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违反国家电价政策规定损害经营主体和用户利益的,造成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并在核定准许收入时予以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之前出台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 第二十八条 省属地方电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健全输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 第三条 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 电网企业应对区域跨省交流共用网络的资产、费用、收入、投资计划及完成进度、区域及各省月最大负荷、发电量、用电量,每条输电线路长度、实际平均负荷、稳定限额,输电量、…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 准许成本由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构成。基期准许成本,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按监管周期内… 第八条 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电线路、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电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 第九条 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执行。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种方式回收。容量电费与电量电费比例计算公式为: 第十一条 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支付。容量电费按照受益付费原则,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公司收取。 第十二条 各省级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网支付的容量电费,以区域电网对各省级电网提供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程度为基础,综合考虑跨区跨省送(受)电量、年最大负荷、省间联络线备用率和供电… 第十三条 华北电网准许收入扣除京津唐电网应单独承担部分后,为京津唐电网与华北电网内其他省级电网共同承担部分。 第十四条 分摊给各省级电网公司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纳入省级电网准许收入,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按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确定标准收取。

第四章 输电价格的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对上一监管周期内受新增投资、电量增长等影响区域电网实际收入超过(低于)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本监管周期或下一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省级电… 第十六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电网企业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对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科学合理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第二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是指跨区域电网工程,以及送受端相对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的区域内跨省输电工程。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是指电网企业通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提供跨省跨… 第三条 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应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严格开展成本监审,有效保障投资收益,合理确定价格机制,规范履行定价程序,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第四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定期校核。工程投运前,核定临时输电价格;工程竣工决算后,与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同步开展成本监审,核定正式输电价格或进行校核。 第五条 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的,电网企业应按工程项目逐条归集资产、成本、收入,暂无法归集的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合理分摊。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提供以下资料:

第二章 输电价格形式和计算方法

第七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单一电量电价制。 第八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法核定,即以弥补成本、获取合理收益为基础,按照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对工程经营期内年度净现金流进行折现,以实现整个经营期现金流收支平衡… 第九条 输电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运营单位为维持工程正常运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费按以下方法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核定正式价格时,主要核价参数按以下方法确定: 第十三条 核定临时价格时,主要核价参数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和以下方法确定: 第十四条 送受端明确、潮流方向相对固定且基本一致的多条专项工程,可按照上述方法统一核定输电价格。 第十五条 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并形成共用网络的,参照省级电网“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定价。 第十六条 对于跨省跨区专项(配套)工程性质、功能认定,以及交流专项工程配套电源点设计上网电量确定有争议的,以国家能源局出具意见为准。

第三章 输电收入分享与价格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 省间电力现货市场交易中,如有多条专项工程送电路径且最优价格路径已满送,通过其他具有空余输送能力的专项工程送电的,仍按最优路径价格执行;在专项工程输电能力空余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工程实际输电量按落地端结算电量进行统计确认,结算电量应与落地端物理电量保持一致。因实际线损率与核价线损率偏差产生的损益,按月由购电方承担或享有;实际利用小时…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校核机制。核定正式输电价格后,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与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同步开展成本监审,并对专项工程的实际功能效果、输电价格执行情况、主要运营参数、分享机… 第二十条 监管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或收入重大变化,应对输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程经营期满,按弥补正常运营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定价格。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对以输送清洁能源电量为主或以联网功能为主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可探索通过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形成输电价格,加强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1455号)同时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