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六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六条 材料费、修理费。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费率核定,但不得超过最末一年核定金额。本监审期间核定的新增材料费、修理费两项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监审期间核定的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原值的2.5%。超过2.5%的,电网企业应证明其合理性,具体数额评估论证后确定。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政策性因素造成一次性费用过高的可分期分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