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下列输配电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进行过清产核资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

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

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

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

第十条第(八)项所规定的。

其他不应计提折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