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可计提折旧的输配电固定资产指政府核定的经履行必要审批手续建设的符合规划的输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资产,不包括从电网企业分离出来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等。

可计提折旧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成建制接受资产、人员、债务方式转入的农网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