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包括:
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及“三产”企业的成本费用;
电网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市场化业务对应的成本费用;
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电网所属电厂的成本费用;
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
其他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
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各类广告、公益宣传费用(停电故障信息公告、电力安全保护宣传、电力设备安全警示等费用除外)。
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在监审期间内除政策性因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实际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输配电资产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国家重大输配电项目建设中,因企业自身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重复建设等造成的额外投资费用支出。
其他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