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5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规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输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定价监管需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按照电压等级、服务和用户类别准确记录和合理归集输配电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据。 第五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及电网投资、生产运行、政府核准文件等相关原始资…

第二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六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第七条 折旧费指按与输配电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和一定折旧率计提的费用。 第八条 运行维护费指电网企业维持电网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第十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按共用网络服务成本和专项服务成本分别归集。 第十一条 共用网络服务成本指电网企业利用共用网络经营输配电业务所发生的成本。共用网络服务成本应以省级电网为单位按电压等级归集。 第十二条 专项服务成本是指电网企业利用自有专用输配电设施为特定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提供服务的成本,按具体工程项目归集。

第三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方法

第十三条 折旧费的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原则上按照监审时前一年的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分类核定。 第十四条 运行维护费的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的运行维护费的各项费用按以下方法分别核定: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同时提供专项服务和共用网络服务或提供多个专项服务而发生的共用成本,应按照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输配电和非输配电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七条 核定单位输配电定价成本所对应的电量,原则上按照监审时前一年电网企业实际销售电量确定。 第十八条 输配电损耗率,原则上参考监审时电网经营企业前一年实际线损率确定,并分电压等级予以明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略,详情请登录发展和改革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