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制度规定的费用;
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特许经营权费用;
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其他不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