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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按照经营期法定价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核价参数审核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等其他电网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同时废… 附件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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