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二章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优化调度的主体及内容 第六条 电网经营企业及所属调度机构根据本规则开展优化调度工作。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能交易和调度。国家调度机构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优化调度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作为交易方,直接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 第九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发电企业,可由电网经营企业组织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或作为交易方直接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 第十条 南方电网和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区域电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系统备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及所属调度机构应当加强负荷预测,做好长期、中期、短期和超短期负荷预测工作,提高负荷预测准确率。 第十二条 调度机构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根据并网调度协议及有关合同,商有关电力企业后,统筹安排并网运行的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 第十三条 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的发电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并网调度协议,落实有关技术要求和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计划,加强设备运行维护,降低非计划停运率和事故率。 第十四条 优化调度包括年度交易的优化调度和短期交易的优化调度。 第十五条 年度交易和短期交易采取合同形式。年度跨区跨省输电计划下达后,交易各方应当及时签订年度交易合同。短期交易的合同,按照交易各方的共同约定实施。 第十六条 年度交易的送电价格(含上网电价,下同)和受电价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送、受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电能交易和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协商… 第十七条 年度交易和短期交易的输电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区域调度机构根据交易合同,编制下达月、日调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能交易调度管理系统,保证优化调度的实施。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