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二章 优化调度的主体及内容 第十七条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优化调度的主体及内容 第十七条 年度交易和短期交易的输电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