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年度交易的送电价格(含上网电价,下同)和受电价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送、受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电能交易和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短期交易的送、受电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上述原则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