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二章 优化调度的主体及内容 第十八条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优化调度的主体及内容 第十八条 国家、区域调度机构根据交易合同,编制下达月、日调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