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二章 优化调度的主体及内容 第九条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优化调度的主体及内容 第九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发电企业,可由电网经营企业组织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或作为交易方直接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