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调度机构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根据并网调度协议及有关合同,商有关电力企业后,统筹安排并网运行的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稳定控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输电线路稳定限额,最大限度地发挥输电线路的输电能力。
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备检修应配合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安排,原则上不得影响发输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备检修应配合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安排,原则上不得影响发输电设备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