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二章 优化调度的主体及内容 第十三条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优化调度的主体及内容 第十三条 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的发电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并网调度协议,落实有关技术要求和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计划,加强设备运行维护,降低非计划停运率和事故率。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