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三章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权利义务、任期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确定董事人数。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会职责。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董事会召集程序、议事表决规则,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应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股东或监事会有权要求公司立即停止执行相关决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风险管理、审计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或专门机构,负责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负责将股东会、董事会、监…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证券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