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风险管理、审计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