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节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二节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确定董事人数。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会职责。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董事会召集程序、议事表决规则,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应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股东或监事会有权要求公司立即停止执行相关决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风险管理、审计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或专门机构,负责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负责将股东会、董事会、监…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