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董事会召集程序、议事表决规则,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