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证券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