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在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在证券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解聘,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