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节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证券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