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
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宜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作为召集人。
独立董事应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