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权利义务、任期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