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

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

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或客户存放在公司的资产;

证券公司通过购买股东大量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