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节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三节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节 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应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股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