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