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会议记录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证券公司应当将股东会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