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会议无法召集的,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和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