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十七条 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十九条 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第二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预约后30日内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后…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第二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第二十五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考试项目: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应当由考试员签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考试舞弊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换证: 第三十条 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照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遗失的,还应当提交遗失的书面声明。 第三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