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