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