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