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遗失的,还应当提交遗失的书面声明。 农机监理机构经对驾驶人的违章和事故情况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